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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来源:崔桂武     作者:     新闻发布: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8/04/21    浏览量:1702  】【打印本页】 【关闭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教发〔2018〕9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辽宁省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2018 年 2 月 2 日

     

     

    辽宁省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更好地适应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求,鼓励行业、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构建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培养单位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等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是产学研结合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加强基地建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推动教育理念转变、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基地由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联合建立、共同管理。

     

    第二章  基地的建立

     

        第五条  培养单位要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和培养目标定位,紧密围绕行业和区域人才需求制定基地遴选和建设标准,以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要求为根本,坚持创新、讲求实效,建立一批满足高层次人才培养需求的规范化基地。

        第六条  培养单位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合作单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建设相关课程、参与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建立产学有机融合的协同育人模式。以基地建设为纽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

     

    第三章  基地的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培养单位要协调合作单位,建立健全基地管理体系,组建基地运行专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各方责权利,推动基地科学化管理。针对不同专业学位类别,建立多样化的基地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自我评估,重点考核基地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

        第八条  培养单位要依托基地,建立健全合作单位在招生录取、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等方面全程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合作机制。会同合作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结合基地实际,制订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细则,明确培养考核要求,落实研究生在培养单位与培养基地的时间分配和具体培养内容,加强对基地期间培养过程监督。要紧密结合基地实际,创新培养模式,通过采用阶段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培养单位要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机制,在合作单位中遴选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实践教学导师或联合培养导师,建立基地导师定期培训、考核和退出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升基地导师实践指导能力和水平。选派青年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或参与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同参与指导,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通力合作的“双导师”团队,实现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

        第十条  培养单位应会同合作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基地建设和实施方案,以创建示范基地为驱动,大力推进实践教学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先行先试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入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第四章  基地建设保障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创造条件,加大经费和政策支持力度。设立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为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通过人才培养项目、实验室建设、联合科研攻关等途径加大对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要主动对接相关行业或所在区域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积极争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等对基地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情况将作为培养单位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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