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民主集中制下的党的领导制度《中国共产党章程》在论述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时指出,“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即是民主集中制关于党的领导制度的规定。对于这样的领导制度,党章还具体地阐述道:“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据上述规定,过去学界在解读党的领导制度时,往往因为强调其中的集体领导而把它称之为委员会制。应该说,这样的解读具有正确之处,但并不全面。那么,应该如何正确解读民主集中制所规定的党的领导制度呢? 党的领导制度是一种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亦称合议制、集体负责制。从政治学学理分析,委员会制是指其委员经由民主选举产生,组成一个委员会,主席或执行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全体委员以集体领导的形式来行使权力。各委员不但职权相同,进行集体议事,其决策、决议通常是按照讨论、协商的原则作出的,而且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出了事情大家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现在世界各国中,瑞士是实行委员会制的唯一国家。瑞士联邦委员会(federalcouncil)是瑞士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议会(federalassembly)的两院国民院(councilofthenation)和联邦院(councilofstates)联席会议选出 7名委员组成,从中再选出正、副主席各 1人。主席和各委员之间地位平等,对内负责主持会议,对外代表委员会行使的各种礼仪性的职责,职权极其有限,无任何特权。委员任期4年,分别担任各部行政首长,主管行政事务,一切政务也均须集体议决,以委员会的名义执行之。 对照委员会的领导制度,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称为委员会制,显然是贴切的。联系世界历史来看,共产党早有实行委员会制的传统。1864年 9月,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国际联合组织——国际工人协会(也称第一国际)建立时,大会选举出了一个中央委员会,由35名各国工人代表组成,其主要成员有:奥哲尔、克里默、韦斯顿、吕贝、沃尔弗、埃卡留斯和马克思等。第一国际的中央委员会于1866年10月改称为总委员会。总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管理各种事务的负责人员:设主席 1人,总书记1人,财务委员1人和各国通讯书记若干人。马克思虽然是公认的第一国际的“灵魂”和“大手笔”,但在总委员会里,他和其他人一样,发挥着一个委员的作用,和大家一起进行民主平等的协商,完全没有高人一等或凌驾于总委员会之上。1867年9月,马克思提议撤销总委员会主席一职,改为每次开会时选举会议的执行主席。总委员会保留了总书记的职务,但总书记一职也是轮流担任的,在第一国际存在的12年中曾先后有7人担任过总书记。总委员会在其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核心,即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总委员会主席(该职1867年被撤销)、总书记、财务委员和各国的通讯书记组成。常务委员会每周开会一次,通常在星期六晚举行。它逐渐成为第一国际和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中心。 党的领导制度又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委员会制的领导制度,其突出优点是能集思广益﹐对问题有较周全的考虑。特别是在作重大决策和通过重大决定、法案时,实行委员会制的领导制度,能够充分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做出最佳选择;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个人意志作祟、个人意见第一、个人居于众人之上。但是,委员会制通常存在两个毛病:一是它缺乏有号召力和有领导能力的领袖。由于委员们轮流当“领袖”,从根本上说,委员会制也就不需要有领袖;二是容易出现权责不清、无人负责的现象,甚至还会出现委员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使得委员会在行动上变得迟缓,导致执行的无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