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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法释义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来源:蔡伏虹     作者:     新闻发布: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0/08/30    浏览量:105  】【打印本页】 【关闭

    第七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年龄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规定。其中“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就是指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是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年龄。居民身份证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证明公民的确切身份。根据我国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当公民年满十六周岁时,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时,即可视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公民一般在年满十六周岁后,在就业、就学等从事有关社会活动方面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因此将公民应当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时间确定在十六周岁比较切合我国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国家为了从居民身份证角度对公民进行有关事务的管理,也需要确定一个公民应当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时间。规定公民在年满十六周岁时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所谓“三个月内”,是指在公民年满十六周岁以后的三个月内。一般说来,公民在年满十六周岁时,就应当主动及时地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这样做对于自己从事有关社会活动时证明自己身份和自觉依法将自己有关情况纳入国家的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方面,都是非常有利的,也是实践中应当大力提倡的。但考虑到在执行过程中,公民在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存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能及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如外出务工、学习;临时出差、出国;住院治病等等,客观上需要有一个排除这些影响及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因素的期限。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三个月的期限正是从实际需要的角度考虑的,也就是说公民即使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都应当在三个月内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不能遥遥无期地久拖不领。“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是指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地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长期居住户籍的所在地。根据我国的户籍管理要求,公民的户籍应当记载公民的当前住址。如果公民搬迁,也应当将自己的户口随之办理迁移手续。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公民出外工作、打工,暂时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回其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于我国对公民进行身份证方面的管理是一种对传统的静态的人口户籍管理变为动态的证件信息管理的过渡,仍然是以公民的户籍登记制度为基础的。如果公民在临时居住地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当地公安机关既没有公民的真实情况的登记资料,也无法查证公民所提供有关情况是否属实,所以,无法办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是指实际年龄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公民,即十六周岁以下的公民。“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是指由于我国民法规定,十六周岁以下的公民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意思表示是受到其年龄限制的,不能像成年人一样完全、准确地表达思想。因此,他们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包括其亲属、指定监护人和负有监护义务的有关机构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作为法定义务必须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而本款规定的则是根据本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的规定,是一种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为实践中,许多公民虽不满十六周岁,但有时为了从事一些有关的社会活动,也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如搭乘飞机和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等等。在没有居民身份证制度以前,可以用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和其他证件证明身份。有了居民身份证这种国家用法律确定下来的公民证明身份的最有效的方法,较之以前有更多的方便。这种方便,作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当然也有权利享有。他们可以根据需要,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而不是必须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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