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四个重大界限”学习读本(二)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决定一个社会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考察一个国家所有制结构是否优越,关键要看是不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不是能够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用这样的标准来考察当今中国的实践,我们完全可以肯定地说,在深入探索的基础上,我国逐步确立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国情、富有成效的。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保持我国发展的蓬勃活力靠什么?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全社会加快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 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所有制结构,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领导人民逐步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一个有着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后,我们党科学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从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对所有制结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从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到“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再到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至确立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写入宪法,我国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极具活力的发展之路。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所有制结构不懈探索创新的重大成果。 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决定了我国必须始终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没有作为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就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人,也就没有共产党执政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物质手段,就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有利于对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控,克服市场机制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才能形成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关系,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也是实现自主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 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客观要求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国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条件下进入社会主义的。过去,由于我们忽视了这样的现实,过于强调“一大二公三纯”,排斥、限制非公有制经济,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和生产关系必须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则出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所有制结构的深刻调整带来了生产力的极大解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