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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来源:周首任     作者:     新闻发布: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1/04/11    浏览量:483  】【打印本页】 【关闭

      

    药家鑫叙述案件时流下眼泪

      案情回顾:钢琴男孩撞人后连捅八刀杀人
      10月20日晚,长安区大学城翰林路中段发生一起车祸,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行驶至此处时,将长安区兴隆街办宫子村26岁村民张妙撞倒,令人发指的是,事故发生后药家鑫没有及时救人,而是害怕被撞者记下自己的车牌号,持水果刀向被撞者连刺8刀致其死亡。昨晚,长安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这起惨案。
      一个月前
      女子遇车祸后又身中数刀身亡
      10月20日晚11时许,长安警方接到报警:在长安区大学城翰林路中段东侧发生一起车祸,一名女子浑身是血倒在路上。接到报警后,警方初步判断为一起交通事故,但是经过详查之后民警又惊奇地发现,受害人身上有多处锐器伤,受害人腹部、胸部、背部及双手有多处刀伤,经过现场勘查,警方将此与杀人案联系起来。
      经过调查走访,交警部门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案发当晚,在翰林路北段郭南村口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是一辆红色的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小轿车在撞到一男一女两名行人后欲逃离时,被周围群众围堵起来,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经过比对警方发现,两起车祸均系该轿车所为。10月22日,肇事男子归案。经突审,驾车男子承认当晚10时40分许,在翰林路撞倒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性,因为担心被撞者记住他的车号,他产生了杀害被撞者的念头,于是便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对方,在张妙手部、前胸、后背连刺8刀,之后驾车逃离。因涉嫌故意杀人,10月23日,药家鑫被长安警方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长安检察院批捕。
      法医鉴定
      被撞倒时死者伤势并不严重
      昨日下午,记者在兴隆街办北雷村见到了死者张妙的家人。张妙的父亲张平选告诉记者,一个多月前,张妙回到娘家,每天下午3时至晚10时许,到堂哥张凯开的麻辣烫摊子上帮忙,挣钱贴补家用。张凯将自己的电动摩托车给张妙,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由于娘家房间多,张妙就住在娘家,父母住在靠近大门口的前屋,下班后张妙住里屋。
      张平选回忆,10月21日凌晨3时许,睡意朦胧中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门,黑暗中听见是侄子张凯的声音,张凯问张妙回来没,张平选连忙到里屋,发现女儿并没在家。原来,张妙出事后,附近群众用张妙口袋里的手机联系上了他,才得知堂妹出事了。张凯和张平选一起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现场有一大摊血,女儿躺在血泊中。张平选说,民警告诉他,人已经死了,身上有多处刀伤,可能不是被撞死的。
      张妙的丈夫王辉告诉记者,目前,妻子的尸体还在医院太平间,事发第二天她才知道妻子出事了,因为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他至今都不敢看妻子的遗容。王辉说,法医告诉他,妻子肚子上中一刀,背上有三刀,右侧颈部还有一处明显致命的刀伤,此外双手也有明显的刀伤。“事发时,张妙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连法医都说撞伤并不严重,没想到会……”说起这些王辉一度哽咽。
      



    受害人王辉及其代理律师

      死者家属
      肇事者家属至今没露面
      10月29日,警方出具的死亡确认书显示,张妙系右胸前锐器刺伤致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但是警方并没有告诉他们张妙到底是咋死的。
      11月19日,王辉拿到了警方的破案告知书,一家人悲痛欲绝。告知书上写着张妙是被人杀害的,直到这时,他们才知道,行凶者竟然是一个22岁的在校大学生。“要是及时抢救的话,我女儿肯定能救活,出车祸是意外,我都可以不责怪肇事司机,但是一个大学生竟然下这样的死手,我们难以接受!”王辉说,妻子死后,给他撇下一个两岁的孩子,这段时间孩子天天哭着要妈妈。
      张平选说,直到这两天,他才知道了这名大学生的一些情况,他的父母也都有正当的工作,“事情过去这么长时间了,他的父母始终没有露面,连安慰我们家属或者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张平选说,这让他们有些难以接受。(文/记者张志杰图/记者翟小雪)
      嫌疑人供述
      害怕被撞者记住车号才拔刀行凶
      昨晚6时30分,公安长安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据警方介绍,肇事男子药家鑫,1989年11月7日出生,家住新城区公园南路20街坊,目前正在西安音乐学院读大三,成绩优异,曾获得过奖学金;家庭经济条件宽裕,肇事时药家鑫驾驶的是自己的私家车。
      据了解,药家鑫是独生子。从去年大二开始,药家鑫在校外带了好几个学生,当起钢琴家庭教师。药家鑫当晚是去大学城某高校看自己的女朋友,返回途中不小心撞上了与自己同向行驶的张妙。嫌疑人供述,因为担心被撞者记住他的车号,他产生了杀害被撞者的念头。
      
      “撞伤不如撞死”是道德缺失还是制度缺陷?
      “撞伤不如撞死”的观点是慢慢形成的,撞死人只有一笔费用,无非几十万元到顶,而撞伤人后,有的时候好几百万元都完不了。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被不少人所认同,甚至成了无良司机的潜规则。“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民间说法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法律是一个整体,除民事方面的经济赔偿外,还有刑事责任。如果故意把人撞死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有法律界人士将“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称之为制度杀人,认为其中存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存在不足、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执法不严三大漏洞交通肇事后反复碾轧致人死亡案频发 法律界人士深度研讨
      继江苏省新沂市宝马车碾轧儿童致死事件发生后,河南省郑州市又发生相似的事件:一辆奥迪车的车主在撞倒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后,又突然发动汽车,反复碾轧之后离开现场——连续发生的肇事车辆反复碾轧伤者事件正不断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和道德底线。
      事实上,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已经被不少司机所熟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驾驶行业的“潜规则”。正所谓“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利益的驱动让鲜活生命凋零在这个背离法理和人性的冷血逻辑之中。究竟是“人性恶”还是“制度坏”?近日,针对“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潜规则,法律界人士召开专题研讨会进行了深度剖析。
    “撞伤不如撞死”事件频发
      2010年9月7日11时许,江苏省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区院内,一辆宝马X6小型越野汽车将居住在该小区的一名3岁半男童碾轧致死。小区监控录像显示,涉案车辆存在多次碾轧受害人问题,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涉案的车辆被暂扣 9月16日上午,新沂市就“宝马车碾轧男童致死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宝马车驾驶员、犯罪嫌疑人伍某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逮捕,该案现已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据新沂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9月7日案发后,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勘查、走访目击群众、调取监控录像、固定相关证据、扣押涉案车辆,并从现场将嫌疑人伍某带回讯问。此后,当地公安机关开展男童遗体检验、肇事车辆检验、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各项工作。肇事车辆检验表明,该车倒车雷达显示系统正常。小区里的摄像头记录了如下的片断:11点02分,一辆越野车停在路边,车左侧的两个人在从车上取东西。这时,一个小孩从另一侧的楼下走出来,在距离车子不远处停了下来。11点03分,司机上车准备离开,倒车灯亮起,越野车开始后退,孩子被撞倒。11秒钟之后,越野车左后轮从孩子的身体上轧过。紧接着,倒车灯熄灭,越野车又向前行进,再次轧过了孩子。越野车停住,倒车灯再次亮起,司机下来,车辆又自行后倒,再次轧过了孩子。
      另据了解,驾驶员、犯罪嫌疑人伍某,今年33岁,有14年的驾龄,受雇于宝马车主张先生。而据车主张先生介绍,伍某性格平和,无不良嗜好。
      几天后,类似的事件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郑州大学工学院门口。
      从已经公开的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轿车把电动车撞倒以后,又推着车和人一起往前走了将近5米的距离。随后,汽车从骑车人的身上碾了过去。而就在十几秒后,又发生了让所有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汽车忽然又倒了回去,车轮又一次碾轧过骑车人的身体。随后,司机从车上下来,打着电话,看上去惊慌失措。
    反复碾轧致死属故意杀人
      “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撞伤不如撞死”——这一说法中所包含的冷血逻辑令人深思。
      根据我国现行的车祸赔偿制度,撞死人所导致的赔偿金额或高达数百万元,或低至几万元,而车祸致残的赔偿金额却难以预判。 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被不少人所认同,甚至成了无良司机的潜规则。
      “‘撞伤不如撞死’的观点是慢慢形成的,撞死人只有一笔费用,无非几十万元到顶,而撞伤人后,有的时候好几百万元都完不了,有的要植皮、整容,有的内脏被撞伤需要治疗,费用可以说是无底洞。”北京市律协原副会长刘文元说。“很多时候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发生了一些非常恶劣的事件。有些司机撞人后发现伤者没有死,反而倒车轧死之后逃逸;还有的司机谎称要送伤者去医院,结果将伤者扔至郊外,有的伤者如果得到及时救治本无性命之虞,但被扔到荒郊野外冻死了。”刘文元说,实际上,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有规定。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一般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逃逸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为逃逸造成死亡,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把人轧死,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则表示,“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民间说法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法律是一个整体,除民事方面的经济赔偿外,还有刑事责任。交通肇事撞死1人或者致3人重伤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故意把人撞死则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非常严厉。
      是道德缺失还是制度问题
      在可能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的震慑下,为何仍有人“坚信”“撞伤不如撞死”?“最大的可能是法律制度设计存在问题。”一名法律界人士在研讨会上说,现在立法上很多时候考虑道德风险,就是说人在受到比较大的利益驱动下,他可能会选择不道德的行为。交通肇事就是如此,撞死的赔偿金额远远小于撞伤后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肇事者就会选择撞死,也就是在能够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能选择一个不道德的行为。从这一点出发,对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有幅度的区别。
      也有法律界人士将“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称之为制度杀人,并分析了现有制度的三大漏洞。
      据介绍,目前,我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除此之外还要赔偿残疾者长期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可能达百万元之多。而致人死亡的赔偿金一般在十几万元、几十万元。正是由于两者存在巨大差距,使一些司机铤而走险。
      “此外,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也存在不足。”一名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根据现行法规,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者可请求的一般是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
      当前制度的第三大漏洞在于,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执法不严。“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和故意追碾等恶劣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从严惩处甚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对一些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肇事人代之以行政、经济处罚,把故意追碾恶性案件当成交通事故处理,使肇事者逃脱法网。而起诉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大多被判处缓刑或处罚金,处实体刑的很少,于是不断有人铤而走险。”一名法律界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