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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来源:周首任     作者:     新闻发布: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1/04/20    浏览量:186  】【打印本页】 【关闭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了全国十个知识产权案例,这十个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状况。

      

      一、法国路易威登与上海联家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2006年上半年发现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3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便起诉到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法国路易威登的女士包闻名全球,价格不菲。虽然被告销售的标有“LOUIS VUITTON”等文字及图形标识的女式包,单价只有人民币49.90元,但商标的专用权是侵犯不得的,被告没有尽到同行业经营者应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以致销售了侵权商品,付出30万元的代价不能说不大。

      二、崔健与唱片公司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纠纷案

      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于2002年经其母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许可,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2800元后,委托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复制收集12首曲目的“崔健—1985回顾”CD光盘,并出版发行。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以下简称中卫分店)销售了该光盘。之后,崔健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中卫分店告上法庭。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192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00元,合计47500元。

      【点评】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创作、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崔健作为12首曲目的演唱者,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未经崔健许可,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 SHOX STATUS TB”,分别在自己的网站和新浪公司新浪网首页及电视台发布“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朱志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朱志强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经过两审,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朱志强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不高,对其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保护的。

      四、字母标识“N”引发的不正当纠纷案

      2004年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发现带有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运动鞋在中国各大城市市场上销售,是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求质公司)生产,授权许可商是在香港注册的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纽巴伦公司)。新平衡公司还发现两家公司的商品宣传册滥用“纽巴伦”字样,并模仿其宣传风格进行宣传。新平衡公司以求质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杭州中院经审理判决:求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N”标识,“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求质公司赔偿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新平衡公司以“N”为商业标识,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联系起来。求质公司在将别人的“N”作为标识反复突出使用,并声称其系来自美国的品牌的行为,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五、立邦涂料与可邦涂料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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