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表法》既是人大代表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同时,也是全社会特别是包括人大工作者在内的国家机关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新修订后的代表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增加了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按时参加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等具体规定;完善了代表履行义务,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和对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权等规定;细化了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强化了对代表的监督,关于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两种形式”和代表资格终止“七种形式”等规定;加强了代表履职的组织服从和物质保障,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等方面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