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实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后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论文作假者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而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者以及作假者的指导教师、学校等也将面临处罚。该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共十六条,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学位授予单位和导师职责以及各有关主体作假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曾被网友称为对论文作假的“史上最严处罚”。 根据《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都在学位论文之列。出现以下五种情形,将被视为学位论文作假,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指导教师、相关院系及相关责任人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 《办法》的出台施行,首次明确界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和对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罚,对打击学术造假、依法规范管理、重塑科学道德与学风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