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社会各界的期盼,《精神卫生法》终于在今年10月26日出台,从最初的起草到颁布,其间历经20余年、10余次修改,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其最大的亮点是针对乱收费问题的规范。
一个正常人若是不幸成为一个精神障碍者,这会给他的日常生活带来巨大的改变,法律对他的“待遇”也会出现巨大的差别:一个商人可能因被认定为精神障碍患者而不能再签订有效的贸易合同,一个罪犯可能因被认定为精神障碍患者而免予刑事处罚,一个自由人也可能因被认定为精神障碍患者而受到医院的强制收治。所以,这种“身份”的转变与认定显得十分重要,而此前我国法律对于这一问题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当事人亲属均可以随便宣告一个人患精神病,于是将其送入医疗机构进行强制住院治疗。“被精神病”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更为严重的是给一个健康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
即便是在医学和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尤其是强制治疗的问题,都是一个有巨大争议的问题。1991年联合国《保护精神病人和改善精神病医疗的原则》,对强制治疗的情形、审查主体、程序保障及限制措施的使用设置了严格标准。这些规定均可以看出,世界精神卫生立法,都特别强调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保护。应该指出,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并非专门为了解决“被精神病”的问题而制定的法律,该法真正的着眼点,除了保护精神障碍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之外,更主要的还是第一条所说的“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确定了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采取“自愿原则”,严格限制医院违反患者意愿进行强制收治的现象。针对一些患精神障碍严重并且有危险的患者,规定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如果结论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表明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医疗机构有权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强制收治的决定权又集中到了从事精神障碍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手中。
依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科执业医师不但可以判断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是否需要强制治疗,还手握已经收治的患者能否能够离开医院之重权。为了最大限度地弱化人为因素的影响,《精神卫生法》针对病情的诊断,设置了一系列实体条件,包括:医疗机构必须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以及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等。此外,还对诊断结论规定了一系列救济程序,即可以进行复诊,鉴定以及重新鉴定,通过这一系列程序防止医师权利的滥用。
如何有效限制精神科“白衣法官“们的权利,或许将成为日后《精神卫生法》实施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对此,医疗机构在每次做出具体收治决定前,应该充分听取医师、患者及其律师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这样既能保障患者们的自由权益不受侵犯,也能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