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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食品安全案适用法律司法解释4日起实施

    【来源:梁玉玺     作者:     新闻发布: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3/05/06    浏览量:39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北京5月3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4日开始实施,依据司法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将被依法予以严惩,提供各种帮助的将以共犯论处,推波助澜的虚假广告将被严查,同时还将以较重罪名追究食品监管渎职犯罪。

      依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到底什么情形“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这个入罪门槛实践中难以认定,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这些条文,你很容易就能联想到近期广受关注的瓶装饮用水标准之争、婴儿食品汞招标事件、死猪事件等等。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排在首位,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还介绍了其他情形:“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蓄、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只要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危险。”

      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死刑。针对日益猖獗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如在减肥保健食品添加“西布曲明”等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大肆泛滥的虚假广告也面临更严厉的查处。孙军工:“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公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检察机关将重点围绕涉及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监管环节,严重查办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韩耀元:“对辖区内存在的食品行业“潜规则”不闻不问或者长期坐视不管,”在监管活动中“走过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另一类是食品安全恶性案件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三年来,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全国法院共审计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1533件;对2088人进行了判决。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孙军工:“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最高法公布五起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看到,病死猪被收购后做成了香肠、排骨销售;瘦肉精与石粉混合制成了动物饲料添加剂,层层转手后瘦肉精喂养的牛羊流入各地市场;打着生物科技、生物能源的幌子,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被卖给了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主;用工业酒精、自来水、苞谷酒、香精勾兑的“假白酒”‘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10多人轻伤,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这样慨叹:“有人说,过去的问题是什么食品是安全的,现在问题成了还有什么食品是安全的,所以如果容忍这种犯罪的恶劣程度再发展下去,大家很担心,不仅整个食品行业可能会受到致命伤害甚至可能被毁掉,而且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也必将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说大点,整个中华民族的富强梦也会化为泡影。”

      裴显鼎表示,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严惩态度,也是基于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裴显鼎:“特别严重的是犯罪分子的黑手不仅指向了普通的消费者,而且指向了婴幼儿童,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不严惩就无法向广大人民群众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