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统筹发展城镇建设和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条例坚持规范排放行为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申领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条例强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加强井盖、检查井等设施的维护与保护。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此外,条例还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