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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新《消法》亮点解读

    【来源:梁玉玺     作者:     新闻发布: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3/11/14    浏览量:280  】【打印本页】 【关闭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精神损害赔偿入法;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等。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亮点一: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亮点二: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亮点三: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四: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此外,这次新消法中,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

      亮点五: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六: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

      新消法明文规定,“黑店家”将上黑榜公诸于众。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七: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新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