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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法”更加善待消费者

    【来源:梁玉玺     作者:     新闻发布: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4/03/20    浏览量:28  】【打印本页】 【关闭

      距1994年首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已经过去了整整20年。3月15日,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新“消法”进一步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原则,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倾斜。

    “退一赔三”促进维权

      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进一步增加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规定: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的销售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为了平衡消费者的利益,法律也规定了4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新“消法”还把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法条,规定商品或服务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健康的,经营者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和误工收入外,还要根据情况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工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或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部分商品瑕疵举证倒置

      新“消法”对汽车、家电、计算机等耐用、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首次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在6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含鉴定费。这一规定免除了消费者举证难的困惑。除了规定的耐用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出现瑕疵,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需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此外,新“消法”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消费者不被“信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