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已实施 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已于2014年3月1日实施。该《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等重要问题上分别作了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促进高校改进内部治理结构,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 《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和产生规则。规定学术委员应当具备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界定了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强调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为平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规程》还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决定。 《规程》强化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与职权。明确学术委员会具有审议(决策)、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4类职权,并对每一类职权规定了具体内涵,为学术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提供依据。 《规程》健全了学术委员会运行规则。对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的组织与运行规则、议事程序与监督机制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范了会议规则,建立了会议开放、委员回避,决定公示及异议、年度报告等多项制度,以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规则组织、运行和接受监督。 据了解,《规程》的发布,是教育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又一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规程》出台将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为在高校内部实现教授治学,形成鼓励教师专注学术、发展学术,构建以学术为中心的评价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