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2013 年12 月30 日 经交通运输部第14 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3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规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该《规定》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我国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规定》,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有: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其中,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 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