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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台:工伤认定有了“人情味”

    【来源:梁玉玺     作者:     新闻发布: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4/08/26    浏览量:45  】【打印本页】 【关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六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符合上述四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相应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发生事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一直以来,工伤认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劳动法领域争议较多的问题所在。

    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经过多年的实践考验,虽然于2010年进行了修改,其操作规范更加明确具体,但在诸如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上下班途中等词语的解释上,仍存在很多的争议和不一致之处。很多劳动者在遭遇伤害而无法得到工伤认定的时候,总会感觉《工伤保险条例》缺乏合理性,也缺乏人情味。以往的司法审判工作中,法官据以审判的依据也多以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为准,这也就直接阻断了劳动者通过司法程序开展维权活动的路径。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注重了“合理性”的适用。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举例说明的那样,下班后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再回家,下班的途中顺路到菜市场买点菜,都应该属于合理的范畴。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合理性”的规定给予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们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让劳动者们感觉到了法律的“人情味”。

    工伤认定的流程:

    1、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2、如申请材料完整清楚,在管辖范围和受理时效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如不属于受理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或不予认定决定,并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

    4、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