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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十条规定

    【来源:梁玉玺     作者:     新闻发布: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4/11/21    浏览量:451  】【打印本页】 【关闭

      

      据新华社2014年8月7日报道,如今,朋友圈和公众号发展迅猛,在给人们带来信息传播和互动交流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谣言及违法信息的集散地,危害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年8月7日正式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

      据网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中所称即时通信工具,主要指微信、微米、易信、来往、米聊、陌陌、时光谱等各类基于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

      《规定》主要有四条“干货”。

      “干货”一: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干货”二: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公众号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第七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其中,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干货”三: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第五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干货”四:贯彻实名制。第六条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网信办发言人表示,“七条底线”是本着“底线思维”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是管理的底线,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新华社记者 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