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根据解释,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