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通过 明年1月1日起施行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协商代表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过激、歧视性行为干扰集体协商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企业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100人以下的企业处5000元罚款,超过100人不足2000人的企业处2万元罚款,2000人以上的企业处4万元罚款。 此外,企业提供虚假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企业处1万元罚款。拒不履行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对100人以下的企业处5000元罚款,超过100人不足2000人的企业处2万元罚款,2000人以上的企业处4万元罚款。 原标题:辽宁企业干扰工资集体协商 最多可罚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