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热门事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向社会公布,定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开启依法治“善”时代,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是我国慈善事业立法甚至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慈善法立法进程彰显民主精神。慈善法立法自2005年启动,十年磨一剑,是中国开门立法、公众参与立法的一次典范之作。该法将让善行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让真心求助者有章可循,让沽名钓誉者无路可走,构建更规范更严谨的慈善环境。 一、骗捐者将受到严厉追责 2016年1月16日,一位微博名为永山野田妹的人在微博上披露了“知乎女神”童谣自编自导自演诈捐15万的过程。她以美女图片做头像,说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自幼父母双亡,但是她自强不息的考上了复旦大学,后来又去到英国深造,回国后和青梅竹马的男友经营着一家花店。网友被她的事迹打动,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一时间,网友们为童谣捐款高达15万元。但该人真名叫童超,男性,安徽人,居住在江苏苏州,今年25岁,已经结婚。之后,网友以其涉嫌诈骗报警。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此案。 《慈善法》对个人的诈捐骗捐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慈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慈善法》的具体规定弥补了之前无基本法律规定的缺失,任何假借慈善之名却行诈骗之实,肆意消费公众的善心,抹黑慈善名义,玷污慈善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追究。一旦发现有违反《慈善法》行为的,都可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个人可求助但不能公开募捐 2015年10月13日,安徽当地媒体报道,利辛县一名叫李娟的女子为救女童被恶狗咬成重伤,四肢伤得最重,几乎被“啃”烂。伤者男友张宏宇当时对媒体说,李娟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看到两条大狗在追赶一个10岁左右的小女孩。她救了女孩,但自己被恶狗扑倒在地撕咬,最终被咬成重伤。他希望能有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女友渡过难关。截至10月17日下午,李娟已收到70万元的善款,但张宏宇所说的“被救的小女孩”却一直没有出现。之后真相浮出水面,李娟是在狗主人家中被咬伤,受伤是真,救小女孩却是假。 《慈善法》对个人公开募捐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不禁止个人向社会求助。《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如何让真正处于困境中的个人获得善款呢?《慈善法》疏堵结合,标本兼顾,《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因此,遇到困难时,积极向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求助,才能真正解燃眉之急,获得雪中送炭。 在上述事件中,受伤者李娟的确身患重伤,但不能自行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应该编造虚假情节,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求助,唯有遵守法律,才能呵护公众爱心,规范求助行为,激发组织活力,涤清慈善环境,让更多更需要得到救助的人真正得到捐赠,渡过难关。 三、捐赠信息将全面公开透明 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强烈质疑。6月22日,中国红十字会称“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新浪也对实名认证有误一事而致歉。虽然在其后的调查中,各路相关人等均浮出水面,对事实进行了澄清,郭美美后因涉嫌赌博罪锒铛入狱。但是,其事件已使中国红十字会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继而引发公众对整个慈善的质疑,慈善事业进入冰期。中国红十字会原党组书记赵白鸽评价:“郭美美事件三天,毁掉红会一百年”。她表示,“能否主动、完整、透明地公布善款收入及使用情况,能否解决行政主导下可能出现的贪污腐败、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是重塑红会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慈善法》立足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将慈善的生命力定位于信任,将信任牢牢建立在公开的基石上。《慈善法》对信息公开做了专章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未履行公开义务的,《慈善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强制摊派募捐将被禁止 2014年8月20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了这样一篇文章“政府摊派捐款,公务员不敢不从”,广东东莞市大朗镇设立“教育发展资金”,下发摊派教育募捐参考标准,要求正科级捐款6000元,正股(副股级)3000元……,引发社会各界争议。政府以下达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公务员 “按职论价”进行捐款,其实就是违法的乱摊派和变相强制捐款,明确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在其他地方,也不乏存在公务员“被要求”向贫困党员、救助基金、重点工程、公路集资、铁路入股等等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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