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呈现四大亮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共25条。办法明确界定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呈现出四大亮点。 亮点—: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了清晰界线。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 亮点二:扩大了保护范围。该办法较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将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囊括了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兴职业。 亮点三:该办法规定,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杜绝了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 亮点四:明确了“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包括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