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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来源:梁玉玺     作者:     新闻发布: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8/04/08    浏览量:5816  】【打印本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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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部旗帜鲜明、纲举目张的监察工作基本法———

      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明确监察机关的性质、产生和职责,“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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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

      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覆盖“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人群。

      清除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实现从监督“狭义政府”到“广义政府”的转变,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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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部科学实用有效、严谨细致周密的法律———

      为保证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特别是对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程序、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

      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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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部体现权责对等、彰显监督制约的法律———

      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监察法专列两章,从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